中心簡介

菲律賓簡介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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僑務委員會

 

菲華文教服務中心場地借用規則

1. 本要點內所指之本中心係「菲華文教服務中心」之簡稱。

2. 本要點適用場所為會議室及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。

3. 凡有關文化藝術、華文教育、經貿資訊及僑(社)團或個人,從事非營利及聯誼活動者,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;申請者須年滿二十歲,並具華僑身分。

4.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者,應填具申請表,經核准使用者,本中心保留使用場地之優先權利。如特殊需要,必須使用中心場所時,得通知申請使用者改期,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。

5. 舉辦活動有下列情形者,不予核准使用;已核准者,如發現有下列情形時,本中心應即停止其使用:
A. 內容牴觸中華民國基本國策或有損中菲兩國傳統友誼及利益。
B. 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,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C. 損及本中心各項設施,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。
D. 以集會演出為名,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。
E. 私人婚、喪、喜、慶宴會及宗教儀式、黨派活動。
F. 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使用者。 6.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者,須投保所使用範圍內之人身意外事故險。

7. 使用本中心場地須照申請時間準時結束,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,須經本中心同意;因延長之員工超時加班費或安全警衛費,由使用單位負擔。

8. 使用本中心設施應注意維護,場地之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,其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;如有毀損,應照器材原價負責賠償。

9.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者,未經本中心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燈光、音響、布幕等各項設備,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,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。

10. 除新聞報導外,大眾傳播事業、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音、錄影及實況轉播時,須經本中心同意並自備器材。(如需使用本中心原有設施者,應於事前與本中心協調)

11.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者,製發各種識別證、入場券及宣傳海報前,應先送交本中心同意。

12. 申請使用本中心禮堂,不得有營利之行為。

13.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、公共秩序等,應由申請使用者負完全責任,本中心有權視活動性質要求使用者雇用所需之有照安全警衛。

14.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。

15. 本規則奉僑務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僑一綜字第0913998987-1號電傳由本中心自訂。

 

下戴中心場地借用申請書